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唐梓晟
代 理 人 高佳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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