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訴,1175,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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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孫大程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孫陳思苓
被 告 孫啟元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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