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訴,1329,2017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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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永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柳昀呈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8,6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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