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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6號
上 訴 人 興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經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1,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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