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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葉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湛維漢因105年訴字第2236號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元(上訴人原繳地租為每年118,208元,原判決准將系爭土地之租金自105年3月26日起按系爭土地申報總價年息8%計算,即每年約264,657元,10年間差額總數為1,464,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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