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訴,2717,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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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7號
上 訴 人 邢金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姿穎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717 號返還
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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