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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9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雲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貳佰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壹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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