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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96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許禓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間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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