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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美淑
黃美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朱君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65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萬9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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