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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美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霖等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29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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