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重家訴,55,201909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廖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泳程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40,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