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重訴,375,201705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湯育達
被 上訴人 蔡政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