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重訴,554,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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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念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裴偉、邱銘輝、李宜樺、林俊宏、吳明儀、林益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萬元;
而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4,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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