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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6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鄭必陶
法定代理人 鄭昌霖
鄭宇宏
鄭聰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宏山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77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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