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重訴,826,20170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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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26號
上 訴 人 黃智鍾
黃智銘
黃智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26號請求給付營業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伍佰玖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萬零參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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