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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84號
原 告 陳信宏
被 告 羅栩亮
黃泳學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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