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李志仁(即李賢炘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瑞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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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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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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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14722-0 │1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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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43443-3 │1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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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70617-8 │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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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102106-5│1 │8 │
├──┼──────────┼───────┼──┼──┤
│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121291-2│1 │15 │
├──┼──────────┼───────┼──┼──┤
│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142896-0│1 │11 │
├──┼──────────┼───────┼──┼──┤
│0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172458-2│1 │8 │
├──┼──────────┼───────┼──┼──┤
│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199033-8│1 │16 │
├──┼──────────┼───────┼──┼──┤
│0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227227-0│1 │9 │
├──┼──────────┼───────┼──┼──┤
│0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259064-0│1 │11 │
├──┼──────────┼───────┼──┼──┤
│0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296606-5│1 │12 │
├──┼──────────┼───────┼──┼──┤
│0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351959-3│1 │52 │
├──┼──────────┼───────┼──┼──┤
│001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422761-2│1 │63 │
├──┼──────────┼───────┼──┼──┤
│001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511706-1│1 │56 │
├──┼──────────┼───────┼──┼──┤
│001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611545-6│1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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