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仲聲,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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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代 理 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吳宛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興松有限公司間聲請仲裁人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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