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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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