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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保險字第23號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4,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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