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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中華民國雜誌事業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騰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六年度再字第二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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