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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原 告 連梅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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