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034,2017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真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