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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宏竹
高興隆
一、債務人周宏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興隆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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