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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柔妤
莊麗壘
一、債務人林柔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如對債務人林柔妤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麗壘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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