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296,2017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一個月付計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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