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304,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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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滿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瑞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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