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342,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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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孝澤(原名林修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林孝澤即林修銓於民國(以下同)92年12月22日簽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9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5%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貸款撥付之日起算四年;並約定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
人簽立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稽(證一)。詎料借
款人繳付本息至94年8 月25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182,484 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林孝澤即
林修銓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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