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雅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王雅芬與釋明文件所附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高國剛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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