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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水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水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夫妻財產剩餘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訂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係以第三人張歐陽珍(即債權人、債務人之母)讓與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由,對債務人請求為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債權人狀附聲證一贈與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
惟第三人上開權利既不得讓與,為法律強制規定,債權人非得以其先與第三人另有書面約定而為抗辯,當即無從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向債務人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經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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