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4229,201706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家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若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查聲請狀未記載正確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3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諘人請求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