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5188,2017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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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子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鈞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林允修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6 年4 月17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6 年5 月12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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