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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美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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