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雲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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