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吳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吳秀蘭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3422 │ │4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061號)(一)債務人孫吳秀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8日止累計247,058元正未給付,其中93,422元為消費款;
153,636元為循環利息(2008/9/10~2017/04/28);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