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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李東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振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5.69% │
│ │136243元│2月25日起 │3月24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6.828% │
│ │ │3月25日起 │2月24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69% │
│ │ │2月25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一)相對人高振宗於民國104 年05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利率約定前三期固定利率3.99%,第四期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
4.62% 機動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
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
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 年02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
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3
6,243 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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