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維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155號)(一)債務人李維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03日止累計24,713元正未給付,其中9,530元為消費款;
15,183元為循環利息(2008/12/17~2017/5/3);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