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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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