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982,2017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绣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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