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088,201706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金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佳欣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更正佳欣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未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 年5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