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322,2017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葍榷(原名高玉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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