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342,2017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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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欣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瑞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楊基瑞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楊基瑞是否為債務人?如為債務人,請陳明對楊基瑞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楊基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6年6月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對楊基瑞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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