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632,201706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慧玲
呂聯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者,謂使用本金所生之法定孳息(民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參照)。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交割款,該違約款與本金尚屬有間,自不得權充本金而請求利息,聲請人此部分之請求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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