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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RENDAN MORRELL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BRENDAN MORRELL 之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或其他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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