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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志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伍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蔣志剛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486031│ │4月11日起 │ │ │
│ │2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蔣志剛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429396│ │5月11日起 │ │ │
│ │5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蔣志剛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6031│ │5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蔣志剛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9396│ │6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一)債務人蔣志剛前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19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個人金融房屋貸款約定書約定。
詎料,債務人自106年4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9,154,277元,及詳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
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房屋貸款約定書、放款短查詢畫面及利率查詢表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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