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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鈴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自訂約之日起完整之借、還款明細表。
二、臚列聲請人請求本金內容項目有何。(由於債權資料明細表,關於本金餘額及債權總金額包括但不限於本金、相關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為瞭解其內容及項目,故有陳明之必要)。
三、聲請人請求利息給付,其中民國(下同)104年9月1日迄清償之日之利率為何?
四、請求按月給付新臺幣600元逾期費用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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