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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相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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