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421,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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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聯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及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參佰零肆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297765元│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83539 元│5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一)債務人王聯璧於民國105 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6月05日止累計304,834 元正未給付,其中297,765 元為本金;
5,785 元為利息(2017/2/8~2017/06/05 );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聯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07日止累計88,837元正未給付,其中83,539元為消費款;
4,098元為循環利息(2017/1/4 ~2017/05/07);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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