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枝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祥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