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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凡修
黃聖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
│ │378526元│1月10日起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8526元│2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463號)(一)緣債務人黃凡修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黃聖道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54萬2,736 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04 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凡修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7萬8,526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黃聖道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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